国家燃气使用规定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要求合格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合格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这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确保燃气设备安全可靠。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施行。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五十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暂时封存,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7条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该条例规定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而制定的,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3、第三十四条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热水器不得销售。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定期向社会公布。
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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