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31日召开的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这一重要的住房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以满足河北省居民的住房需求,特别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突破户籍限制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据专家统计,我国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民工总数达到2亿多人,其中,异地流动的农民工为49亿人,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型劳动大军。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地段和房屋类别制定,会根据物价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对于享受廉租租金的家庭,租金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第二十九条)。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天津市公租房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2、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
3、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
4、家庭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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