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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嘉兴 嘉兴 发表于2024-12-22 11:54:05 浏览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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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1、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2、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3、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楼要交契税吗? 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楼是不需要交契税的,有明确文件规定国家党政机关购买办公用房是可以免交购买办公楼契税的。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办公用房规定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哪些行为违反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法律主观: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性质的房子住人不违法,但住房用于办公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从产权上来说,一般商办的是四十年和五十年 住宅是七十年的。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3、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4、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6、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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