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目录:
- 1、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 2、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 3、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
-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1、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
2、法律主观:验证核实承租人的身份及经济能力。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核查承租人身份的真实性及租用物业为何种用途,了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是否有固定工作等,以免对方交不起房租时发生租赁纠纷。
3、法律客观:公房可以出租。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首先,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3、《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主要包括了租赁住房的管理、租金和费用的收取、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租赁住房的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4、《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湖南省地方立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如下: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还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一些国有土地房屋、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而最后的第二十八条就强调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废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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