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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商品数量及合同数量条款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不可以。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32条的规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而案中8月份未装,即意味着8月及以后的信用证均告失效。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合同数量条款未明确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主观: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 买卖合同 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主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理办法:合同双方就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认定。仍然不能确认的,可以依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确认。
法律分析: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确定数量,合同双方无法履行,此种约定是无效的。
法律主观: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或合同相关条款予以确认; 前述方法均不可行时,当事人可以参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合同份数
1、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协商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一式三份,一方执两份,一方执一份,也是可以的。
2、一般情况一式两份,在合同签订中,一般会约定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可以是一式两份,也可以是一式多份,而只有一份的合同也可能存在。
3、法律分析: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法律对份数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合同当事人有几人合同文本至少就得有几份,每个当事人一份。假如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也合理,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怎么办
没有。根据查询天眼查官方网站可知,本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合同数量指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与外商签约的合同份数。
能否调整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总包闭口范围”的。如果闭口范围约定为清单内的工程内容或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则即使清单上的数量是暂定的,结算时也不能调整。
合同约定的暂定数量是必须。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合同约定的暂定数量是必要条件。
外贸基础知识之合同的数量条款
1、数量条款 商品交易中的数量是贸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交货量不足时,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3、外贸销售合同条款: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数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4、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货物的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
5、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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